方志强、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恢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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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恢120号案件名称
方志强、王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当事人
方志强;王涛;贺学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方志强,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贺学文,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方志强申请执行王涛、贺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财产情况如下: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三、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股票等财产;六、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000元,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相关规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丽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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