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杨春华、王奕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43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4394号
  • 案件名称

    杨春华、王奕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10/13 0:00:00
  • 当事人

    杨春华;王奕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4394号原告:杨春华,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被告:王奕涵,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原告杨春华与被告王奕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春华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春华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