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华、王奕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2民初4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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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民初4394号案件名称
杨春华、王奕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3 0:00:00当事人
杨春华;王奕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民初4394号原告:杨春华,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被告:王奕涵,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原告杨春华与被告王奕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春华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春华负担。审判员 刘 妍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珍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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