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伊强、临海市海常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2021)浙1082民初6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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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881号案件名称
曹伊强、临海市海常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曹伊强;临海市海常食品超市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6881号 原告:曹伊强,男,200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告:临海市海常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桃渚镇晓村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2MA2K73WP3J。 经营者:王超,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土城村7-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伊强与被告临海市海常食品超市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伊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曹伊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曹伊强负担。 审判员金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一瑾 代书记员朱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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