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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海、李怀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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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1302号
  • 案件名称

    张俊海、李怀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
  • 当事人

    张俊海;李怀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海,男性,1967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10221196707236532,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李怀永,男性,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张俊海与李怀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21执1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仁勋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李忠垒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玲 微信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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