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海、李怀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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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1302号案件名称
张俊海、李怀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8 0:00:00当事人
张俊海;李怀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海,男性,1967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410221196707236532,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李怀永,男性,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张俊海与李怀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2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21执1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仁勋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李忠垒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玲 微信公众号“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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