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保6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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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保660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3 0:00:00当事人
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保660号之一申请人: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振兴路48号。被申请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路北。被申请人: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光明街西么路子。申请人辽宁台安金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625853.93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625853.93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秀环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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