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峰、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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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01号案件名称
龚峰、王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2 0:00:00当事人
龚峰;王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01号原告:龚峰,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王飞,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丁海洋,总经理。原告龚峰诉被告王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龚峰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峰负担。审 判 员 马 华 强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牛琳书记员李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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