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军、于志楠等万宁海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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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琼9006民初3476号案件名称
孙军、于志楠等万宁海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万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军;于志楠;万宁海友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9006民初3476号 原告:孙军,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6号3区。 原告:于志楠,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6号3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万宁海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三角路国道旁红日旅馆。 法定代表人:袁明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于志楠诉被告万宁海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军、于志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军、于志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运连 人民陪审员翁江宏 人民陪审员蔡天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羊杰智 书记员钟瑶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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