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作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1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150号
  • 案件名称

    郑作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作伯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150号被执行人:郑作伯,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郑作伯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19)辽138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上缴罚金30000元。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