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永辉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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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497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永辉制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永辉制衣有限公司;盖素新;李亚利;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497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法定代表人:胡士臣,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忠辉,该行兴盛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浩,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2010224641。被告:兴城市永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3968117736。法定代表人:盖素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盖素新,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群众,住兴城市。被告:李亚利,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群众,住兴城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新,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群众,住兴城市。被告: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塞北佳园C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94558952P。法定代表人:李某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大庆,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2010224603。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永辉制衣有限公司、盖素新、李亚利、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0元(缓交),由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佳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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