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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等段高明、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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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3496号
  •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等段高明、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段高明;吴慧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96号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吉盛小商品批发市场A1期负一层96号。        经营者:祁佳。        原告:李芝芳,女,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段高明,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吴慧玲,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与被告段高明、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负担。        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文彬书记员    陈顺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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