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等段高明、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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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3496号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等段高明、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段高明;吴慧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496号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东区吉盛小商品批发市场A1期负一层96号。 经营者:祁佳。 原告:李芝芳,女,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段高明,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吴慧玲,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与被告段高明、吴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东星桥劳保用品商行、李芝芳负担。 审判员 郭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文彬书记员 陈顺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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