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李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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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957号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魏某;李某1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57号原告:魏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李某1,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第三人:李某2,女,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第三人:李某3,女,住吉林省柳河县。 第三人:李某4,男。 第三人:李某5,女。 第三人:李某6,女,1983年4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1,第三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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