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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王虎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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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76号
  • 案件名称

    王云飞、王虎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云飞;王虎飞;王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976号原告:王云飞,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王虎飞,男,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王瑞,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王云飞与被告王虎飞、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飞、被告王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双方约定每个月偿还一部分,年前还完。借款后,被告未予以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王虎飞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瑞辩称,被告王虎飞是本被告弟弟,担保借款1万元属实,本被告愿意按照借据约定于年前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王虎飞欠原告1万元,被告王瑞是担保人的事实。被告王瑞对该借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借据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被告王虎飞由被告王瑞担保向原告王云飞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王云飞人民币壹万圆(10000)元,年前还完”。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飞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王虎飞、王瑞偿还借款1万元,因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年前还完,借款合同未到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1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原告诉称与被告约定借据出具后,每月偿还2000元,但被告王瑞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诉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云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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