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学、王金虎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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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205号案件名称
张建学、王金虎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建学;王金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虎,男。被执行人:张建学,男。本院在执行王金虎与张建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学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因被执行人张建学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虎于2020年4月11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学存款9162.7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就剩余案款及利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确认剩余案款为13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建学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最低还款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执行费500元首次执行时已交纳。因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6执恢20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 君 宁审 判 员 王 军 洲审 判 员 王 泉 华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宏 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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