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泓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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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84号案件名称
张泓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泓硕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84号被执行人:张泓硕,男性,1988年08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与张泓硕罚金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泓硕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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