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阳、张海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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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701号案件名称
张梦阳、张海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梦阳;张海涛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张梦阳,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张海涛,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梦阳与被执行人张海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湘05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梦阳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廉政监督卡。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涛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股息红利、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海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海涛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9月2日,新邵县小塘镇庄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在外工作。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海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梦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梦阳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炳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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