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进、彭先富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0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096号
  • 案件名称

    唐进、彭先富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唐进;彭先富;司学林;张义来;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唐进,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申请执行人:彭先富,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司学林,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张义来,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8260-0。法定代表人:邓开风。申请执行人唐进、彭先富、司学林、张义来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有房产两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查封的57套内的两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本裁定中认定的是由他人购买,通过了案外人异议程序决定不予续查封),本院已做查封。怀化市规划局也未对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组织新的搬迁规划。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怀化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拆除京御名都小区一期2栋1单元负一楼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并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缴纳相应执行费,以上执行行为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