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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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749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749号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附236号。法定代表人:何婉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楚杰路167号。法定代表人:江湧。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湖南省衡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 晴书 记 员 贺湘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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