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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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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836号
  • 案件名称

    中心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心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乐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心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乐平,男,汉族,1983年6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中心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周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6595.3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周乐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乐平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乐平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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