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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俊与阳平安、陈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恢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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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恢265号
  • 案件名称

    匡俊与阳平安、陈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匡俊;阳平安;陈细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匡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被执行人阳平安,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陈细花,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匡俊与阳平安、陈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524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匡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将其银行和财付通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平安存款24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的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匡俊,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扣划被执行人阳平安存款2400元外,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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