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俊与阳平安、陈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恢2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恢265号案件名称
匡俊与阳平安、陈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匡俊;阳平安;陈细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匡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湖南省绥宁县。被执行人阳平安,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陈细花,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匡俊与阳平安、陈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524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匡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将其银行和财付通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平安存款24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的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阳平安、陈细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匡俊,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除扣划被执行人阳平安存款2400元外,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公司、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053号 下一篇 孙伟才、徐民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7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