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公司、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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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1053号案件名称
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公司、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公司;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事达钢结构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及诉讼费用等合计2827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按通知履行及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线上网络执行查控和线下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0303执10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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