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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铁艳与黄春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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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534号
  • 案件名称

    闻铁艳与黄春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闻铁艳;黄春宇
  • 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534号原告:闻铁艳,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春宇,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闻铁艳与被告黄春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闻铁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春宇立即返还闻铁艳门前5米×7米土地;2.诉讼费由黄春宇负担。事实和理由:闻铁艳与黄春宇系屯邻关系。闻铁艳于1997年土地调整时,分得宅基地占地面积长44.6米、宽23.6米。黄春宇在闻铁艳应分土地上强占5米×7米土地,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凭。闻铁艳多次主张权利要求黄春宇返还,黄春宇拒绝返还。此事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 黄春宇辩称,1.争议土地没有在闻铁艳与黄春宇土地确权范围内,该土地为村里的废经地;2.村里废经地多年来改为耕地没有进行分配发包,权属应由政府解决,不是法院受案范围;3.此争议土地多年来全社村民都能证明均由黄春宇经营管理使用至今,应驳回闻铁艳诉讼请求;4.村里没有证明此争议土地为闻铁艳的。我们回村里确认,村里没有给出具任何证明,去年村里开证明是书记宋林明不知情的情况开具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闻铁艳与德惠市大房身镇二道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标明闻铁艳共承包三块土地,其中宅基地长44.6米,宽23.6米,面积0.078公顷,东至地,南北临道,西邻曲术学。2018年,闻铁艳承包的土地经过确权后,承包土地分为四块。闻铁艳称1997年承包合同中的宅基地为确权证上地块代码为2201831090101000152、面积为0.59亩土地及地块代码为2201831090101000129、面积为0.82亩土地。本次诉讼,闻铁艳称黄春宇占用的土地在0.59亩地块上。 本院认为,闻铁艳1997年宅基地面积与土地确权证上0.59亩、0.82亩土地面积不相符,闻铁艳自称知道面积不相符且也向当地农经部门申请纠错,目前当地农经部门未有答复。闻铁艳称确权证上每一地块相间隔的道路均被其开垦耕种,所以土地边界亦无法确定。故本案争议土地权属不清,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闻铁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冬梅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付纯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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