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众金秋商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6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2628号案件名称
北京博众金秋商店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博众金秋商店;北京三江风情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众金秋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路南侧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号厅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8L53867372C。经营者陈海伶,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檀州家园东区7号楼4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北京三江风情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果园西路西侧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8M3697。法定代表人刘金宝,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众金秋商店与被执行北京三江风情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京0118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人北京博众金秋商店与北京三江风情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员李庭海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即北京三江风情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博众金秋商店货款七万九千二百九十七元六角(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四万元,余款三万九千二百九十七元六角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因该裁定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以及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业状态,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方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在其他财产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理财型保险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尚未有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京0118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开学审 判 员 代祖勇审 判 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建宇书 记 员 曹 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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