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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林伶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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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087号
  • 案件名称

    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林伶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林伶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087号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同保北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Q4CC41R。法定代表人:曾桂禄,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健,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林伶,女,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林伶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5元(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蒋林伶承担(被告已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审 判 长  戴宏军人民陪审员  许育平人民陪审员  钟熊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 茜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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