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林伶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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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087号案件名称
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林伶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林伶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087号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同保北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Q4CC41R。法定代表人:曾桂禄,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健,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林伶,女,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林伶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5元(原告武冈市顺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蒋林伶承担(被告已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审 判 长 戴宏军人民陪审员 许育平人民陪审员 钟熊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 茜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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