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5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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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560号之一案件名称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云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云龙;王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560号之一申请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梁祝大道23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1-1)。法定代表人:张磊,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袁云龙,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王惠,女,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云龙、王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4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56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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