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天津维特童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055号案件名称
杨某、天津维特童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某;天津维特童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0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201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理人:高某(系杨某之母),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维特童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都旺新城菊芳园6号楼3门102。法定代表人:吴振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天津维特童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无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4.2021年8月2日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公司档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论书 记 员 李 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广香、周春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490号 下一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姚中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5民初2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