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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香、周春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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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490号
  • 案件名称

    张广香、周春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广香;周春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490号申请执行人:张广香,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周春瑜,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张广香与被执行人周春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甘0423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周春瑜欠原告张广香借款8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周春瑜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恢490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育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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