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武平、陈金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恢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恢60号案件名称
段武平、陈金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段武平;陈金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段武平,男性,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陈金晶,女性,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段武平与被执行人陈金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金晶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陈金晶欠段武平借款325000.00元,定于2021年9月17日前给付10000.00元(已给付);下余款项每年给付50000.00元(农历12月30日前),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二、如被执行人逾期还款,则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执行费4775.00元由被执行人陈金晶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西峰、李常彬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特111号 下一篇 赵美丽、崔金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