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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峰、李常彬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特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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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特111号
  • 案件名称

    张西峰、李常彬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西峰;李常彬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特111号申请人:张西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李常彬,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西峰、李常彬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西峰与申请人李常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刘玉华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常彬尚欠张西峰借款本金10万元。二、李常彬自2021年9月至2029年12月,每月28日前向张西峰偿还借款1000元。三、如李常彬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逾期当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且张西峰有权就李常彬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西峰、李常彬于2021年9月10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刘玉华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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