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卫国、熊佩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恢39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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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恢390号之四案件名称
施卫国、熊佩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施卫国;熊佩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恢3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施卫国,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熊佩立,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施卫国与熊佩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熊佩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施卫国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2021年3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次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熊佩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4月1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下落,后至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2021年4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机动车,并对该机动车进行了网络拍卖,拍卖成交价为33600元(支付拍卖费用600元、执行费12216元,余款2078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施卫国领取)。2021年6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线下扣划22500元(交申请执行人施卫国领取)。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相关执行措施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已被依法拍卖,对发现的银行存款亦已进行了扣划,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本院作出的上述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责。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刚审判员 史伟冬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卫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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