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130号
  • 案件名称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成;陈璐;何某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30号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中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成,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璐,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何某,男,201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成、陈璐、何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成、陈璐、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成、陈璐、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曹生艳书 记 员 汤新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