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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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130号案件名称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成;陈璐;何某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130号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法定代表人:胡桂挺,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中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冰,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成,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璐,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何某,男,201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成、陈璐、何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成、陈璐、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成、陈璐、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曹生艳书 记 员 汤新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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