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红、李龙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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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282号案件名称
冯海红、李龙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冯海红;李龙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282号 原告: 李龙飞,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被告:冯海红,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址西安市周至县。原告李龙飞诉被告冯海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龙飞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龙飞承担。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平书 记 员 任 佳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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