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东石、汉滨实验初级中学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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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59号案件名称
单东石、汉滨实验初级中学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单东石;汉滨实验初级中学;田先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59号申请执行人:单东石,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汉滨区金州南路。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汉滨实验初级中学,住所地:汉滨区新城办枣园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先河,该校校长。被执行人:田先河,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城路,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单东石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汉滨实验初级中学及田先河连带向申请执行单东石偿还截止2018年12月18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44917.6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汉滨实验初级中学、田先河承担案件受理费647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单东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先河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兴华都市花园有房屋登记,有抵押登记及查封信息,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案件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6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加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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