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杜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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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7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杜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杜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7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负责人:罗红文,行长。 被执行人:杜琴,女,汉族,1990年0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杜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21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杜琴的保险收入9,264.62元和银行存款1,209.58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案款10,424.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杜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29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10,424.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7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钦华书 记 员 程 馨-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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