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案件名称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华福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然,女,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张华福,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然,女,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张华福,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黄立家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617号 下一篇 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学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1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