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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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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
  • 案件名称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张华福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然,女,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张华福,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846号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楼0610号-E28。法定代表人:程冬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男,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然,女,系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张华福,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盈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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