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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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710号案件名称
来鹏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来鹏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71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来鹏。上诉人来鹏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1650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李焕独任审理。来鹏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16505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对来鹏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惠欢强行占有来鹏位于海珠区的房产地,故上诉海珠区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处理。来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将被上诉人惠欢清理搬迁出来鹏自己名下房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万科派广场商业、办公楼自编A栋14层1423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来鹏一审起诉请求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来鹏起诉的理由,本案实质涉及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有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来鹏虽上诉坚持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来鹏并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分析认定,对来鹏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车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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