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邱会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111财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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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财保24号案件名称
石某、邱会彦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石某;邱会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财保24号申请人:石某,女,201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申请人:邱会彦,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人石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邱会彦所有的鸿日牌电动四轮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邱会彦所有的鸿日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石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果在查封期间内案件没有审结,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不申请的,查封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查封,后果由申请人自负。审判员 付新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力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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