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220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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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2208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万联发实业有限公司;中企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2088号之一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黎作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联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黎作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敏,男。第三人:中企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XXX号XXX层XXX单元1203。法定代表人:马钧。第三人:上海万联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加枫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郑坚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俊,女。第三人:上海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日京路XXX号一楼六层6159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万联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企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万联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楚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晓淳审判员 黄梦云审判员 张 睿书记员 张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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