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德顺家电经营有限公司、方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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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164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仁怀市德顺家电经营有限公司、方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德顺家电经营有限公司;方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德顺家电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三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NWEB12。法定代表人:邹胜会。被执行人:方青,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德顺家电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德顺家电经营有限公司案款28308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元及本案执行费3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方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方青名下有一辆号牌为贵C×××××的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在贵州省仁怀市冠牛家居有限公司享有100%的股权,其名下登记位于贵州省仁怀市,无银行存款和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核实,登记于被执行人方青名下位于贵州省仁怀市房屋已经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82民初8414号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李波,该房产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方青的财产。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贵C×××××的北京现代牌机动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贵州省仁怀市冠牛家居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方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方青欠案款28308元(利息另计),以及案件受理费270元及本案执行费23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程远能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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