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超与华征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8民初73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7300号案件名称
李世超与华征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世超;华征法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8民初7300号 原告:李世超,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勇,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征法,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李世超与被告华征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征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5月26日签订《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了工程地点、面积、工期、单价及结算。完工验收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多次出具欠条。2021年2月21日,双方协商由被告在2021年6月31日前全部结清工程款,同时注明以前所有欠条作废。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华征法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龙镇金龙村华继忠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修建华继忠位于永川区XX村民小组XX号的房屋,面积约350平方米,以实际收方为准,单价112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完成了修建,并经被告验收为合格。2021年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工程尾款160000元,定于2021年6月31日前全部结清,此前的所有欠条作废。另查明,案涉房屋为面积约370多平方米的平房。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龙镇金龙村华继忠危房改造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完成了修建且工程已由被告验收为合格,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举示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16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华征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世超工程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华征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茜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营口市金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学忠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02执1396号 下一篇 贵州省仁怀市德顺家电经营有限公司、方青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