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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猛猛、赵香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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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868号
  • 案件名称

    范猛猛、赵香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范猛猛;赵香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868号被执行人:范猛猛。被执行人:赵香义。关于执行被执行人范猛猛、赵香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6571.03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理财产品、无股息分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土地登记信息、有房产登记信息,房产正在拍卖进行中。3.本院开展社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6571.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亮代理审判员 张 旗代理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新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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