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有粮、刘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恢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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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恢321号案件名称
田有粮、刘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有粮;刘秋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田有粮,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刘秋峰,男,回族,所在地河间市申请人田有粮与被执行人刘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5年任执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3323万元,缴纳执行费70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二、2021年8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22日经合议庭合议将该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秋峰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将该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年任执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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