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侠、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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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258号案件名称
赵侠、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侠;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赵侠,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华星怡和园一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72800016K。法定代表人:关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浩,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赵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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