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2348号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4081712033Q。住所地:扶风县新区XX路。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主任。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自觉腾退租赁房屋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承担。审 判 员 张 忠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少 丽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