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张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4民初2348号

由扶风县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扶风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张建国;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民初2348号
  • 案件名称

    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与张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建国;扶风县住房保障中心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4民初2348号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24081712033Q。住所地:扶风县新区XX路。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主任。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自觉腾退租赁房屋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扶风县XX房XX中心承担。审  判  员   张  忠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少  丽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