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16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162-1号案件名称
沈阳众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众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某洗涤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162-1号申请人:沈阳众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127号(1-8-1)。被申请人:沈阳某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沈阳众乐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某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6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洗涤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尚思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焦作伴侣纳米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飞扬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3执481号之二 下一篇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2020)辽0303民初166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