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岐、叶密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3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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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66号案件名称
张长岐、叶密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长岐;叶密楼;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3066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纪昌,该银行员工。被告:张长岐,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叶密楼,女,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47.66元;二、要求被告张长岐、叶密楼清偿逾期利息(以本金4747.66元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9.36‰计算);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与被告张长岐、叶密楼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2018年3月14日。二、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借款金额:20000元。三、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借款的用途:种植白皮松。 四、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 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含逾期利率):借期内月利率7.2‰,逾期罚息上浮30%即9.36‰。六、原告向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发放贷款的时间:2018年3月14日。七、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截止2021年8月20日欠本金4747.66元。八、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截止2021年8月20日利息已还清。判决结果被告张长岐、叶密楼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偿还借款本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747.66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张长岐、叶密楼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本金4747.66元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9.3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元,由被告张长岐、叶密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贤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晨曦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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