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世朝、罗吉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7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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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民终7047号案件名称
姜世朝、罗吉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世朝;罗吉友;徐洪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终7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世朝,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吉友,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勇,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上诉人姜世朝因与被上诉人罗吉友、徐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世朝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世朝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姜世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正高审 判 员 贺灿灿审 判 员 谭应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薇书 记 员 冯 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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