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牟心琴,夏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3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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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3672号案件名称
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与牟心琴,夏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牟心琴;夏志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3672号 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6号1栋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1587704M。法定代表人:肖基銮。被告:牟心琴,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夏志红,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诉被告牟心琴、夏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重庆有线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梅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书 记 员 谭万霞书 记 员 向 琪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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