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荣缘布行、肖慈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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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92号案件名称
金牛区荣缘布行、肖慈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金牛区荣缘布行;肖慈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292号原告:金牛区荣缘布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大成市场******。经营者:方廷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慈伦,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金牛区荣缘布行诉被告肖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牛区荣缘布行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荣缘布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292号原告:金牛区荣缘布行,经,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大成市场******/div>经营者:方廷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慈伦,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金牛区荣缘布行诉被告肖慈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牛区荣缘布行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荣缘布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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