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某栋、戴某艳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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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160-1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某栋、戴某艳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某栋;戴某艳;张某庆;王某波;张某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160-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被申请人:张某栋,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戴某艳,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张某庆,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王某波,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张某君,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某栋、戴某艳、张某庆、王某波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6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栋、戴某艳、张某庆、王某波银行存款共计225772.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尚思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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