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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某栋、戴某艳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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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160-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某栋、戴某艳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某栋;戴某艳;张某庆;王某波;张某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160-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被申请人:张某栋,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戴某艳,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张某庆,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王某波,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被申请人:张某君,女,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某栋、戴某艳、张某庆、王某波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6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栋、戴某艳、张某庆、王某波银行存款共计225772.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尚思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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