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常州耀翔瑞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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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612号案件名称
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常州耀翔瑞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兴业正地控股有限公司;吉兴业;常州耀翔瑞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612号申请人:吉兴业,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北京兴业正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2211。法定代表人:吉祥,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2F1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吉祥。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常州耀翔瑞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区21幢2号418。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植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赵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吉兴业、北京兴业正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常州耀翔瑞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吉兴业、北京兴业正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吉兴业、北京兴业正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兴业、北京兴业正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吉兴业、北京兴业正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承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奕审 判 员 于颖颖审 判 员 朱秋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 宏书 记 员 高 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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